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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有发票吗,汽车排污费尚未开征

tamoadmin 2024-07-11 人已围观

简介1.反馈意见「」2.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3.甘肃省关于征收超标排污费的若干规定4.吉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5.环保税开征在即,“费”怎样改“税”6.浙江省征收排污费暂行规定(1997修改)7.环境保护税由哪个部门征收前有媒体报道称北京市环保局在“十一五”期间要对机场噪声和机动车尾气排放征收排污费。这是治理大气污染的一个新举措,值得关注。北京市环保局副局长杜少中说,实施办法还必须征得的同意。的确,

1.反馈意见「」

2.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

3.甘肃省关于征收超标排污费的若干规定

4.吉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5.环保税开征在即,“费”怎样改“税”

6.浙江省征收排污费暂行规定(1997修改)

7.环境保护税由哪个部门征收

排污费有发票吗,汽车排污费尚未开征

前有媒体报道称北京市环保局在“十一五”期间要对机场噪声和机动车尾气排放征收排污费。这是治理大气污染的一个新举措,值得关注。北京市环保局副局长杜少中说,实施办法还必须征得的同意。的确,机动车尾气排污费这笔钱该怎么收,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收取排污费的第一个依据,应该是根据机动车的排量大小。这样收费与汽车消费税的征收依据是一样的。但是,消费税与排污费又有区别,一个是侧重于制约人们的消费品种,一个是侧重于制约人们的使用量。比如说,同样是1.6升排量的轿车,一个朝九晚五的上班族,一般来说一年驱车行驶的里程不足两万公里,而出租车的行驶里程可能就要达到10万公里以上。排量相同的车一年当中排放的废气量显然是不同的。所以,根据排量来计算机动车的排污量,并依此来确定排污费的收取标准,显然有失公允。

可能有人会发出这样的疑问:乘用车的养路费不就是根据座位多少来收费的吗?为什么排污费就不能照此办理呢?回答是:正因为养路费的收取依据存在着不公平,所以才有了推行燃油税的必要,多烧油意味着多跑路、多污染,就得多缴税。

机动车排放是空气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资料)

那么,是不是依据行车里程来收费才算是合理的呢?在单位时间里总行驶里程相同的前提下,还应该结合排量的大小来确定收费标准。一辆1.0升的轿车与一辆4.7升的轿车,同样是行驶了一万公里,它们各自向大气中排放的废气量差别很大。因此,有了排量和行驶里程这两项指标还是不够。

假如一旦把行驶里程纳入了排污费收取标准之中,很可能招来一个令人头痛的问题:改变里程表上总里程数的作假行为将会流行起来。

排量、总里程数相同,依然不足以准确地把两辆机动车在同一时间段里的废气排放量区别开来,还应该考虑到排放达标和驾驶习惯两项指标。车辆的排放性能落后,尚可给它贴上“黄标”,增加年检的次数,督促其保持合格的排放性能,但是驾驶习惯却无从把握,更令人挠头。

说到这里,似乎只有在车上安装一个废气排放量计量器才能让人放心。但是,令人担心的是,像出租车的计价器一样,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私自调整计价器的现象总是难以杜绝;此外,在车上安装这样的计量器,又增加了车主的负担,政府主管部门难免招致广泛的指责。

为了减缓全球气候变暖的温室效应,欧盟早已开始限制机动车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其治理机动车的措施已经从单纯要求“排放清洁度”,向“排放清洁度”和“排放总量”并举的方向转变。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增加和单辆机动车年平均行驶里程的增加,控制尾气排放总量势在必行。北京市的环保压力比较大,有必要学习欧洲的先进经验,但我们需要搞清楚的是,欧盟是把要求提给了汽车制造商,下达了明确的数字指标,要求其限期达到,否则将面临严重的处罚。那么,北京市环保局会效仿欧盟在汽车厂商的头上开刀吗?

显然,把紧箍咒戴在机动车制造商的头上,是老百姓所欢迎的,是从技术源头上进行控制所必须做的。但是,欧盟并没有向厂商收取什么排污费,只是早先有消息说英国可能会向机动车收取排污费性质的“过路费”,而且是在繁华街道等个别路段上收取。当车辆行驶到这些收费路段上时,路旁的电子监测器会像高速公路上的自动收费装置一样,与车上的信息接收器进行交流,记下车辆的身份信息,随后把费用信息传送到银行的车主账户中。如果北京市的做法是这样的话,则比较合理;先在个别路段上试行,然后再扩大范围。

需要指出的是,车前信息接收器里设定的计费标准,不仅应当包含车辆进入收费路段的次数,还应当包含排量、里程和排放达标状况等参数。虽然目前北京市还没有要求机动车安装高速公路自动收费信息接收器,但为了方便广大车主,北京市最好两步并作一步走,提早研制合二为一的排污费与高速公路通行费信息记录器。

实际上,征收燃油税才是解决排污问题的主要方法。收取排污费的政策应当主要用在解决城市中心和繁华路段污染较重的问题上。

反馈意见「」

第一条 为了搞好全省征收排污费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征收排污费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排污单位加强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改善环境。

排污单位缴纳排污费,并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治理污染、消除危害、赔偿损失的责任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第三条 本省境内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排污费包括:

(一)对超过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排污单位,征收超标排污费;

(二)对未超过前项标准或指标,但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

(三)对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酒茶楼、个体饮食业等服务行业的锅炉、炉灶以及其他行业的窑炉、采暖锅炉排放的烟尘,参照工业锅炉烟尘排放标准,向排污单位征收烟尘排污费。

对产生噪声、放射性、汽车尾气以及其他流动污染源的,逐步开展收费。

征收排污费的具体项目和标准按的有关规定和省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下同)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是本辖区征收排污费的主管机关,各级环境监理所(站)负责本级排污费的征收。

中央部属、省属排污单位的排污费由省环境监理站征收。设区的市(地区行政公署)属排污单位的排污费由设区的市(地区行政公署)环境监理所(站)征收。县(市、区)属及县(市、区)以下排污单位的排污费由县(市、区)环境监理所(站)征收。

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私营企业的排污费,按环保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权限的划分,由对该企业建设项目进行审批的环保部门所属的环境监理所(站)征收。

建筑噪声排污费由建筑施工现场所在地的县(市、区)环境监理所(站)征收。

排污费按月或按季征收,各级环境监理所(站)征收的排污费分别缴入同级财政。

对跨行政区域的排污单位征收排污费的管辖,由有关环保部门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可报请省环保部门协调决定或者由省环保部门直接征收。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征收排污费的管理工作。经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环保部门可充实和配备必要的人员。第七条 凡开展征收排污费工作的环保部门,必须根据上级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下达的征收排污费年度计划和实际征收数,于下年度开始前一个月编制出本地区排污费征收计划,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后作为下年的征收任务。

征收排污费应当根据规定的收费范围、项目、标准和收费权限,向物价部门申领《行政事业收费许可证》,征收排污费必须统一使用省财政部门与省环保部门联合监印的《征收排污费收款收据》。第八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当地环保部门规定的时间如实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拒报或者谎报的,由环保部门给予警告或处以300元至3000元的罚款。第九条 环保部门或其指定的监测单位对排污单位申报登记的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进行核定,其监测数据作为征收排污费的依据。

对污染物的核定应每年进行两次。对核定结果有争议的,由上一级环保部门裁定或指定监测单位在一个月内另行核定。第十条 排污单位在同一排污口排出含有两种以上超标准污染物质时,按收费额最高的一种计算收费。

按区域特点划分并实行同一环境质量标准的功能区域和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按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排污单位经过治理和改善管理,已经达到排放标准的,停征超标准排污费;降低排污数量和浓度的,减征超标准排污费。排污单位因搬迁、设备检修、停止生产或者其他原因暂不排污一个月以上的,应暂时停征排污费。

排污单位符合前款所列情况之一的,可向当地环保部门申请停征或减征,环保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停征或减征的决定。第十二条 对缴纳排污费后仍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排污单位,从开征第三年起,每年提高征收标准的5%。

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

区审计局:

 你局对我单位20xx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并将白审企征20xx5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送我单位。我局认为,审计意见书是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特别是对促进我局财务管理具有很强的针对性。经我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对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的反馈意见如下:

 关于部分排污费的预算安排及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情况。

 1、我区每年所收的排污费都缴存到区国库,统一由区财政局管理支出。

 2、我单位每年的经费预算,都是严格按照区财政局预算要求,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各单项经费金额及用途,报送区财政,区财政根据当年经费盘子进行审核,征求我局意见后,再报区长办公会同意后执行。各项经费都是由区财政局按预算金额拨到我单位账上,我单位再按照用途从各项目上支出。

 3、我单位在审计过程中审计出创模经费、执法经费、监测站建设经费和业务经费都是从区排污费中安排支出的,我局认为:除执法经费外,创模经费、监测站建设经费和业务经费不属于排污费开支范围,应该从我区其它资金渠道安排。

 总之,我区部分排污费的预算安排及使用不符合排污费使用相关规定,我单位应负主要责任,通过这次审计,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举一反三,查找不足,及时整改。在今后的经费安排上我单位一定按照排污费使用的相关规定进行安排,同时加强环保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关于部分排污费的征收管理不符合规定的情况。

 1、下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较早,但送时间较晚的问题。

 一是由于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的系统原因,开具的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会有时间上的差距;二是我区环境监察人员相对不足,工作时效性相对滞后。

 2、未实行按季征收、而是一次性送达的问题。

 由于我区企业较多,而环境监察人员相对不足,故很多企业未能进行按季征收。

 3、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无下达日期,无送达回证日期,无计算复核人签字的问题。

 环境监察人员数量少,业务技能有限,工作粗心,故造成部分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无下达日期,无计算复核人签字。

 4、未能完全按照《排污费的征收管理程序》的要求按时申报,登记审核,申报核定、计算征收和缴纳的规定程序执行的问题。

 20xx年我区监察污染企业有662家,实际收费72家,申报74家,其中662家企业有很多在建企业,这部分企业还未投入生产,故不能进行申报和收费;还有一部分企业由于不符合收费条件,如污水进入白云区污水处理厂的企业不在缴纳排污费。

 同时我区可开征排污费源大,环境监察人员相对不足,造成排污费开征面不全。我区工业布局较为分散,环境监察人员因受编制等因素所限明显不足,直接影响我区范围内的费源调查和监察、稽查工作,导致我区排污费开征面不足,没有做到应征尽征。这也是制约影响全区排污费征收的最主要因素,必须加以改进。

 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以下整改措施:

 1、加强内部排污费征收管理,制定管理制度

 区环境监察大队应按照?排污费核算人、审核人、开票人?分开的原则,建立排污收费监督、制约机制。排污申报审核、排污量核定与排污费核算,应由专人负责。

 (1)年度审核、月(季)排污量核定。采取?利用相关资料(自动监控数据、监督监测数据、物料衡算数据、抽样测算数据以及供水等相关部门资料)、现场监督检查、审核排污申报登记的逻辑关系?等方法审核排污单位排污申报的内容是否齐全、物料是否平衡、产污、治污与排污的关系是否平衡等。在对排污单位年度排污申报审核的基础上,根据排污单位提供的变更申报和监督性检查,监测数据等核定月(季)排污量。审核和核定的经办人应如实签署意见并签名,?环境监察机构审核意见?由大队长签署意见并签名后加盖单位公章。

 (2)排污费核算与审核。排污费核算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核算公式,依据《排污核定通知书》(和《排污核定复核决定通知书》)中核定的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总额并签名。核算人员核算后,应提交大队长或大队分管领导审核。审核人员应对排污费核算采用的数据、引用的标准和公式,以及过程和结果是否准确进行认真核对,发现问题应及时责成核算人员重新核算,准确无误后,审核人员应签名认可。

 (3)制作征收文书。排污费经审核确认后,核算人员(或其他指定人员)制作打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使用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打印,严禁手工开票。

 (4)资料归档。指定专人每月制做?排污费征收情况登记表?,在核算、审核、开票每个环节后,经办人员都要亲笔签名,最后由大队长(或分管局领导)进行审查,重点是将?核算单、收款收据、银行对帐单?进行对照,审查?核算数、开票数与到帐数?是否一致。准确无误后,在?排污费征收情况登记表?中?审查人?一栏签字确认,?排污费征收情况登记表?应随排污收费的其他报表一并存档。

 2、扩大申报面,拓展收费面,足额征收排污费。

 由于环境监察人员不足,造成排污费开征面不全。下一步将从以下方面加强管理。

 (1)注重排污申报、奠定排污收费的法定基础。排污申报的基础性、先导性,决定了其在排污收费中的重要性。首先,扩大申报面。在抓住重点污染源的同时,加大对一般污染源、第三产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申报登记。其次,扩大申报种类。既要抓好废水、废气的定量申报,还要开展噪声、固废的申报,力争实现全面申报。第三,强化申报核定。通过采用物料衡算、在线监测系统等办法,把好申报质量关,减少谎报、瞒报现象的发生。

 (2)加强宣传,营造排污收费的良好舆论氛围。排污收费制度是国家管理环境的重要手段,是充分利用经济杠杆促进污染防治的重大举措。一是利用报纸、电台等新闻媒体主动向社会宣传、扩大社会知晓度;二是要定期召开会议和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及时向排污者宣传环保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同时,更要抓住违法典型来触动感化其他排污者。只有这样,才能为排污收费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关于公费旅游的情况。

 我单位安排的各项考察学习均按照市环保局文件要求进行,但因我单位财务20xx年7月才从区会计中心独立出来,自己作会计凭证的时候不规范,许多应附文件的没有将文件作入凭证里,从而导致许多考察文件缺失,下一步我单位一定严格整改,报销和作凭证时一定将资料备全。

 我单位只要有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参加的培训或考察学习,都是经由区政府领导签字同意其请假后,才外出进行培训、学习考察的。

 关于发票都由旅行社所出的原因:因为市环保系统组织的培训、学习考察都包干委托给旅行社安排实施,与旅行社签订合同,各区县市参加培训、考察的时候所需经费都是直接打到相关旅行社的账上,所以都为旅行社的发票。

 我单位因工作需要到外省进行的考察学习,都是经由区分管领导同意后进行的。例如:到北京燕京啤酒考察这次。

 关于审计证据中缺失的文件现已重新从市环保局复印回本单位(详见附件)。

 鉴于以上原因,我单位20xx年的考察学习都是按照文件要求进行安排,我局认为不应定性为公费旅游,建议在正式的审计报告中不再提出公款旅游问题。

 在这次审计过程中,我局意识到关于考察学习开支过程中还有很多地方做账不规范,甚至有些地方做帐凭证不符合要求,主要是平时没有加强这方面学习,对有些文件理解不深,认知不足,通过这次审计,也让我们学习了不少东西,更能规范今后的工作行为,因此,我们今后一定按照审计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局财务制度,绝不允许同类问题发生。

 关于超拨工会经费的情况。

 关于拨2009年和20xx年的3万元到工会帐上的情况。因为我单位2009年、20xx年不知道可从行政经费中按每人400元的`标准拨到工会账上作为工会活动经费,20xx年知晓后,将2009年和20xx年未拨款(共3万元)于20xx年8月份拨到工会帐上,便于工会开展活动,但在审计过程中了解到每人400元的标准后,经核实2009年工会会员为23人,20xx年工会会员26人,应拨工会费19600元,按照规定超额拨款xx400元。

 2、关于20xx年拨款3万元到工会账上的情况。我单位工会会员33人,应拨工会经费13200元,超额拨款16800元。

 综上所述:我局20xx年拨付2009年、20xx年、20xx年三年工会经费6万元,但按照规定我局应拨工会经费32800元,超额拨款27200元,由于以前对工会经费开支学习不够,认识不足,因此,在这次审计过程中,一定按照相关规定退回超额拨付的27200元。

 关于出纳现金短款5837元的情况。

 我单位出现的出纳现金短款5837元的情况已在盘点期内立即进行了纠正,出纳人员写了书面检查,深刻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单位一定严格要求会计和出纳人员,严格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做到账款日清月结,账款相符。建议在正式的审计报告中不再提出纳现金短款问题。

 关于审计建议的情况

 (一)关于加强项目的建设管理情况

 1、关于监测站装修工程未按合同要求时间内完工的情况。我区监测站的基础装修工程除电梯外都已按合同要求时间完成,电梯未按完的原因是由于当时的预算安排只有15万,但后期了解到15万元不够安装人用电梯,只够买货运电梯,缺安装费用,在与楼层下面正在装修的酒店业主协商后,决定由我单位购买货运电梯,酒店负责安装,共同使用,电梯的产权规我单位所有。但因该酒店资金不足,装修进度缓慢,造成电梯一直未安装完毕,导致我区监测站装修工程一直无法验收。经我单位领导协调,电梯已于20xx年4月份安装完毕,经质监部门审查后即可运行,待电梯运行后我局将立即对监测站的装修工程开展验收工作。

 2、粑粑坳小湾河工程于20xx年7月立项,前期工作已办理完毕,但因项目建设土地在金阳新区范围内,土地一直未能协商下来,我局已请市政府、市两湖一库管理局帮助协商解决,待土地问题解决后,该工程将在三个月内建设完毕。

 3、七彩湖排污沟改造项目于20xx年3月开工,委托给艳山红镇实施,前期工程已基本完工,但因后期与村民造成纠纷,正在协商解决,一旦纠纷解决,该工程将在一个月内建设完毕。

 以上三个项目,我单位一定加紧督促相关部门加快进度,争取早日完工。

 关于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的情况。20xx年累计结余的986.74万元,主要有粑粑坳小湾河工程经费、都拉污水管网经费、龚家寨污水管网建设经费等,但由于这些工程在20xx年还未完成,所以造成一直在我局账上未拨付,我局已将结余的资金全部安排在20xx年的预算资金中,预计在20xx年底全部拨付完成。

 关于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的情况

 我单位20xx年实有车辆5辆、20xx年xx月新进3辆执法车辆后实有车辆7辆。20xx年1月至20xx年xx月,我局共够油179598元,截止20xx年3月19日,共用油xx8861.05元,余50736.95元。

 20xx年我局共购酒31446元(其中茅台酒6瓶、仁酒xx瓶、贵酒6瓶、金茅酒6瓶、赖茅酒xx瓶、茅潭酒6瓶)。截止20xx年xx月底,余茅台酒1瓶、茅潭酒1瓶、贵酒3瓶。

 3、在抽查的凭证中我单位出现该附清单的无清单、无出入库记录、无领用记录、无管理制度、无就餐通知单等现象,我局下一步将加强学习《会计法》和区政府各项会计规定,认真进行清理,及时加以改正,完善相关制度、规范用油、办公品、酒类的领用程序,对凭证归档进一步规范,该附的清单一定随发票一同归档。

 附件:1、xx市环境监察大队关于组织外出学习考察的通知(筑环通字20xx13号)

 2、xx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组织外出学习考察的通知

 3、关于外出考察的请示(白环字20xx89号)

 4、关于环保局现金短款的情况说明(覃xx)

 20xx年xx月xx日

甘肃省关于征收超标排污费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第十八条关于“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要按照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收取排污费”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征收排污费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改善环境。第三条 一切企业、事业单位,都应当执行国家发布的《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等有关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和发布了地区性排放标准的,位于当地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执行地区性排放标准。

对超过上述标准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要征收排污费;对其他排污单位,要征收采暖锅炉烟尘排污费。

排污单位缴纳排污费,并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治理污染,赔偿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第四条 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地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经环境保护部门或其指定的监测单位核定后,作为征收排污费的依据。第五条 排污费的征收标准,按本办法附表的规定执行。个别工业密集、污染特别严重的大、中城市,经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批准,对收费标准可作适当调整。

排污单位所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中,同一排污口含有两种以上有害物质时,应当按收费最高的一种计算。

地区性排放标准增加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附表,规定征收标准。第六条 对缴纳排污费后仍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排污单位,从开征第三年起,每年提高征收标准百分之五。排污单位经过治理和加强管理,已经达到排放标准,或者显著降低排污数量和浓度,可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申请,经监测属实,应当停止或减少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公布以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和挖潜、革新、改造的工程项目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以及有污染物处理设施而不运行或擅自拆除,排放污染物又超过标准的,应当加倍收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按照实际情况,作其他增收或减收的规定。第七条 排污费按月或按季征收。排污单位不论其隶属关系和所有制关系,都应当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的缴费通知单,在二十天内向指定银行缴付排污费。逾期不缴的,每天增收滞纳金千分之一。

中央部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属排污单位的排污费,缴入省级财政,其他排污单位的排污费缴入当地地方财政。中央部属和省属企业集中的城市,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排污费可缴入当地地方财政。第八条 企业单位缴纳的排污费,可以从生产成本中列支。提高征收标准的部分,全民所有制企业在利润留成或企业基金中列支;实行“利改税,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在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列支。事业单位缴纳的排污费,先从单位包干结余和预算外资金中开支,如有不足,可以从单位事业费中列支。第九条 征收的排污费,纳入预算内,作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按专项资金管理,不参与体制分成。

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筹按排使用。要坚持专款专用,先收后用,量入为出,不能超支、挪用。如有节余,可以结转下年使用。第十条 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应当主要用于补助重点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源以及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治理措施。

排污单位在采取治理污染措施时,应当首先利用本单位自有财力进行,如确有不足,可报经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向环境保护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从环境保护补助资金中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这种补助一般不得高于其所缴纳排污费的百分之八十。也可以将环镜保护补助资金的百分之八十,交由各主管局安排用于补助企业、事业单位治理污染源,由环境保护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监督。属于第六条第二款所列情况的单位,不予补助。

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可适当用于补助环境保护部门监测仪器设备的购置,但不得用于环境保护部门自身的行政经费以及盖办公楼、宿舍等非业务性开支。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补助资金,通过建设银行监督拨款。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附表:

  排 污 费 征 收 标 准

   一、废   气

                   单位:元

<font size=+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 害 物 质 名 称     | 超标排放量每公斤  | 浓度超过标准每10立方米

------------------------------|------------------- |-------------------------

二氧化硫、二硫化碳、硫化氢、 |   0.04     |

氟化物、氮氧化物、氯化氢、  |          |

 氯、 一氧化碳        |          |

------------------------------|------------------ -|-------------------------

硫酸(雾)、铅、汞、铍合物  |          |    0.03--0.10

------------------------------|------------------ -|-------------------------

生产性粉尘          |          |

 ──────────────┼──────────┼────────────

玻璃棉、矿渣棉、石棉、铝化物 |    0.10     |

───────────────┼──────────┼────────────

电站煤粉、水泥粉尘      |    0.02     |

───────────────┼──────────┼────────────

炼钢炉粉尘、其它粉尘     |    0.04     |

------------------------------|------------------- |-------------------------

工业及采暖锅炉烟尘      |          |

───────────────┼──────────┼────────────

超标倍数           |    4 以内    |4.1--6 |6.1--9|9以上

───────────────┼──────────┼────────────

林格曼浓度          |    2 级     | 3 级  | 4 级 | 5 级

───────────────┼──────────┼────────────

每吨燃料收费         |    3.00     | 4.00  | 5.00 | 6.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1) 蒸汽机车及其它流动污染源的排烟暂不收费。

(2) 火力电站、工业和采暖锅炉的废气,目前暂按烟尘征收排污费,

其他有害物质暂不收费。

    二、 废  水

                 单位:元/吨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害物质或项目名称   |     浓 度 超 标 倍 数

----------------------------|------------------------------------------------

  |5 以内 | 5--10 | 10--20 | 20--50 | 50 以上

------------------------ ---|-------|-------|--------|--------|--------

汞、镉、砷、铅及其无机化合 | 0.15- | 0.20- | 0.30- | 0.45- | 0.90-

物、六价铬化合物      | 0.20 | 0.30 | 0.45  | 0.90 | 2.00

----------------------------|-------|-------|--------|--------|----------

硫化物、石油类、挥发性酚、氰| 0.10-| 0.15- | 0.20- | 0.35- | 0.60-

化物、有机磷,铜、锌、氟及 |  0.15| 0.20 | 0.35 |  0.60 |  1.00

其化合物,硝基苯、苯胺类  |    |    |    |    |

----------------------------|-------|-------|--------|--------|----------

悬浮物、COD、BOD、  | 0.04- | 0.06- | 0.10- | 0.15- | 0.20-

PH值            | 0.06 | 0.10 | 0.15 | 0.20 | 0.30

----------------------------|-------|-------|--------|--------|----------

病原体           │         0.08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PH值超出 6-9,每高、低1按超标倍数5以内基数(0.04-0.06元)的一

倍计。

     三、废  渣

                     单位: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害物质名称        |含汞、镉、砷、六价铬、铅、氰化|电厂粉|其他工

  |物、黄磷及其他可溶性剧毒物废渣| 煤灰 |业废渣

----------------------------|------------------------------|------|--------

向水体倾倒或排放每吨    |      36.00       | 1.20 | 5.00

----------------------------|------------------------------|------|--------

无防水、防渗措施堆放每吨、月|      2.00       |   |

----------------------------|------------------------------|------|--------

无专设的堆放场所堆放每吨、月|               | 0.10 |0.3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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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⑴ 排放或倾倒或无防水、防渗措施堆放剧毒废渣,除收费外,应立即制止其行为,并责成清理。

⑵ “电厂粉煤灰”一项,只适用《环境保护法(试行)》公布前,建成投产而未建灰场、已向水体排放的燃煤电厂。其他电厂(包括上述电厂扩建)排放粉煤灰,适用其他工业废渣的标准。

(3) 在尾矿坝、灰场、废渣(包括煤矸石)专用堆放场等设施内堆放的,暂不收费

吉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我省征收超标排污费工作按排污单位的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地(州、市)、县三级管理,由地、县两级具体实施征收,省环保部门负责统一领导。

地(州、市)属及其以上排污单位(包括中央、省属、外省驻甘单位和部队),原则上由所在地(州、市)环保部门负责收费。

县(区)属及其以下的排污单位(包括城镇企业、乡镇企业、个体户等)由县(区)环保部门负责收费。

县(区)没有环保机构或人员的,由地(州、市)环保部门直接征收。第二条 征收超标排污费,一律使用统一印制的《甘肃省征收排污费通知单》(即五联单),原《甘肃省征收排污费交款单》(即六联单)同时废止。各级环保收费部门应在当地人民银行开立“征收超标排污费专户”。超标排污单位应在接到缴费通知单后按规定的日期和数额,向环保部门指定的开户银行的“征收超标排污费专户“缴款并及时回报有关环保部门,逾期不缴的,每日增收千分之一的滞纳金。地(州、市)、县(区)环保部门应在每月十日前,将上月征收的排污费按隶属关系转交入上级环保部门开户银行的“征收超标排污费专户”。省、地、县环保部门应按月用金库缴款书将已征得的排污费悉数解缴同级财政。第三条 征收超标排污费应以地方排放标准为准。在我省未颁布地方排放标准以前,仍按国家《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及《放射性防护规定》等标准执行。第四条 除第三条所述标准中规定的项目外,增加对废水中色度、放射性物质、甲醛、镍及其化合物、细菌、病原菌及废气中沥清烟等项目的收费。有关排放标准及收费标准,由省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下发执行。第五条 对缴纳超标排污费后仍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排污单位,从开征第三年起,每年提高征收标准百分之五。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视情节和危害程度,增收一倍至二倍的排污费,也可实行补偿性罚款。

(一)没有执行“三同时”规定,有污染物处理设施而不运行或擅自拆除,排放污染物又超过标准的;

(二)排放非正常高浓度污染物或不按国家和地方环保部门有关规定排放、贮存、弃置、倾倒污染物的;

(三)超标排放影响当地环境突出的污染物,如排入黄河兰州段的石油类物质,排放兰州市大气中的烟尘等;

(四)有意隐瞒、伪造、拒报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浓度,妨碍征收工作正常开展的。第七条 提高征收标准费、加倍收费、滞纳金和补偿性罚款等不得计入成本,由排污单位自留资金中支付。这一部分资金亦应按隶属关系随超标排污费全部缴入相应环保部门的征收超标排污费专户,并悉数解缴同级财政,单独立帐。第八条 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的使用。

缴入各级财政的排污费,分别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不参与体制分成,作为各级环境保护补助专项资金。省级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的使用原则及方法如下:

(一)污染源治理补助费,主要用于补助缴费单位治理污染源。数额不超过其缴纳排污费总额的80%(在兰州市的单位分出20%集中用于区域性综合治理)。具体方法是:缴费单位提出治理方案向主管部门申请,由主管部门审查汇总,提出项目安排计划。经省环保局和财政厅会签下达。可一次拨入省级主管部门在建设银行开立的环保补助资金专户,也可分别拨入污染源治理单位在当地建设银行的专户。污染源治理项目应实行责任制(合同制),有奖有罚。省环保局可从提高收费标准、加倍收费、滞纳金和补偿性罚款部分,提取少量资金用于环保业务活动补助费或对污染源治理单位的奖励。

中央、部队、外省驻甘单位在甘肃没有相应主管部门的,可直接向省环保局申请,由省环保局审查汇总后会同省财政厅下达执行。

(二)环境保护补助资金除污染源治理补助费外的其余部分和提高征收标准、加倍收费、滞纳金、补偿性罚款部分,由省财政厅根据环保部门的业务进度和用款计划,一次或按季拨给省环保局,由省环保局按规定的用项拨给用款单位。拟补助给地(州、市)环保部门的部分,应由地(州、市)环保部门向省环保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会同省财政厅联合下达。

(三)以上各项费用,严格按照《办法》第五条规定执行,不得挪用、占用。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各级环保部门要主动接受检查。并按照《办法》规定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填报有关报表。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地(州、市)可参照上述规定,拟定地(州、市)级、县(区)级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的使用办法。

环保税开征在即,“费”怎样改“税”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促进污染物排放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改善经营管理,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排污费包括超标准排污费和排污水费。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征收和使用排污费,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下列污染物排放者必须按照本办法按时、足额缴纳排污费:

(一)向大气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二)向水体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三)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四)超标准释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五)产生固体废物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依法需要缴纳排污费的。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环境监理机构具体实施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财政、物价、工商、公安、审计、城建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第六条 征收排污费应当遵循依法、科学、全面、足额的原则。第七条 对在征收排污费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排污申报与核定第八条 排放污染物实行申报登记制度。排污者应当按规定向相应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强度),并提交有关资料。

重点排污单位每月申报一次;一般排污单位每季申报一次;个体工商户每年申报一次;建筑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15日前申报。

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浓度(强度)发生变化,排污者应当随时申报。第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监测单位对排污者申报的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浓度(强度)应当及时进行核定,其核定后的数据作为征收排污费的依据。

对不易监测和计量的污染物,按物料衡算方法核定排污量。

排污者未按规定和要求申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直接核定排污量。第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核定后的排污量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费征收标准核定排污费。排污费每月核定一次。第十一条 排放污染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以下方法计征排污费;

(一)同一排污口超标准排放两种以上的污染物的,按收费额最高的一种计征。

(二)超标准污水排污费和排污水费,按收费额最高的一种计征。

(三)燃煤电站(大于65t/h)超标准排放烟尘的,按电站煤粉标准计征。

(四)炉窑超标准排放烟尘的,按工业及采暖锅炉烟尘标准计征。

(五)核定超标准环境噪声和工业及采暖锅炉烟尘排污费时,监测的噪声超标值和林格曼黑度值均四舍五入取整数。

(六)无组织排放废气污染物,或者有组织排放但排气筒低于规定高度的,均按超标准排放污染物计征。

(七)有组织排放沥青烟气的,每超标准排放10立方米按0.10元计征; 

无组织排放的,按每公斤原料0.05元计征;直接喷涂的,按每公斤原料0.06元计征。

(八)试油、井喷或其他原因造成地面原油污染的,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1—5元计征。第十二条 排污者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后仍未达到排放标准的,从开征第三年起,每年提高征收标准5%。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原超标准排污费基础上加倍征收排污费:

(一)1979年9月13日以后新建、扩建、改建和挖潜、革新、改造的工程项目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加收1—3倍超标准排污费。

(二)有污染物处理设施而不投入运行或者擅自拆除污染物处理设施,造成污染物超标准排放的,加收3—5倍超标准排污费。

(三)对污染物处理设施管理不善,致使污染物超标准准排放的,加收1—3倍超标准排污费。

(四)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或者未在限期内搬迁、转产,致使污染物超标准排放的,加收2—3倍超标准排污费。

(五)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超量排放污染物的,排放量均按超标准排放污染物核定,加收1—3倍超标准排污费。

浙江省征收排污费暂行规定(1997修改)

去年青岛日报报道供参考:2018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将正式实施,不再征收排污费,同时依法征收环境保护税。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此次开征环境保护税采取费改税方式,征税对象和范围与现行排污费的征收对象和范围基本相同,均为直接向环境排放的大气、水、固体和噪声等污染物。那么环境保护税和排污费有何不同之处呢?记者邀请了有关部门专家,从纳税人角度进行详细解读。

建筑交通噪声等暂不征税

谈到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青岛市地税局税收管理一处处长王琦告诉记者,环境保护税与排污费的征收范围主要存在两处差异,一是排污费中的噪声包含建筑业噪声和工业噪声,在环境保护税中噪声仅指工业噪声。二是挥发性有机物(VOCs)未列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

为什么不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征税?王琦解释称,挥发性有机物是造成大气污染,特别是形成PM2.5、臭氧的重要根源。为促使企业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改善生态环境,按照有关要求,2015年,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明确在石油化工、包装印刷等部分行业进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同时,各省(区、市)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增加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行业。

王琦表示,考虑到目前只在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等部分行业进行排污收费试点,试点时间较短,尚不具备全面征收环境保护税的条件,为此,本次立法未将挥发性有机物列入征税范围。按照有关规定,目前对部分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工作继续进行,待条件成熟后,再考虑将其纳入环境保护税的征税范围。

至于为何不对建筑施工噪声、交通噪声征税?王琦表示,建筑施工噪声、交通噪声是影响人们工作生活的重要污染源之一。但考虑到不同建筑施工类型、工艺和位置产生的噪声不同,交通噪声具有瞬时性、流动性和隐蔽性等特点,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噪声监测难度都比较大,将其纳入环境保护税的征税条件尚不成熟,因此,本次立法未将其纳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今后根据噪声污染监测水平的提高,待具备征税条件时,再考虑对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噪声征税。

征管模式变为纳税人自行申报

费改税后,征管模式转变为“纳税人自行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责任主体发生转变,由原来的环保部门核定转变为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人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王琦表示,考虑税务机关通过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与环保部门传递的相关数据资料进行分析比对,开展风险管理工作。税务机关在征收管理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提请环保部门进行复核,按照环保部门复核的数据资料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此外,王琦提到,考虑排污单位投入生产、经营(含试生产、试营业)后,按月或季度污染物实际排放情况填写相关申报表,并根据要求在每月或每季结束后7日内向辖区环境监察机构进行申报,同时提供与污染物排放有关的资料。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七条规定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申报期限也由7日内转变为15日内。

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

至于税收优惠政策,王琦告诉记者,根据污染物排放浓度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对促进企业减排可以起到良好的激励作用。现行排污费制度,只规定了一档减征政策,即对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考虑到将排放浓度值降到规定标准的50%以上技术要求较高,一些企业可能享受不到优惠政策,为充分发挥税收的激励引导作用,进一步调动企业改进技术工艺、减少污染物排放的积极性,税法根据纳税人排放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程度不同,设置了两档减税优惠,即纳税人排污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30%的,减按75%征税;纳税人排污浓度值低于规定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税,进一步鼓励企业改进工艺、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除此之外,在大气污染源中,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二氧化硫排污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其他排污费由所在市、区、县环保部门负责征收。费改税后,环境保护税征税范围内的征收对象将全部由属地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税额调整更加严格

据介绍,排污费收费制度允许地方上调收费标准,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备案”。

如果发生征纳税争议,纳税人行政复议或诉讼对象是谁?王琦表示,环境保护税法第十四条规定:环境保护税由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征收管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对污染物的监测管理。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发生征纳税争议,纳税人行政复议或诉讼对象是作出具体税收征管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

不涉及排污权使用费

据介绍,2014年,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明确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试点地区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排污单位在缴纳使用费后获得排污权。有偿取得排污权的单位,不免除其依法缴纳排污费等相关税费的义务。鉴于排污权使用费是排污单位实施排污权交易之前,为获得排污权而缴纳的费用,体现环境资源有价的理念,与对企业排污征税性质有所不同。环境保护费改税不涉及排污权使用费,不影响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施。

环境保护税由哪个部门征收

第一条 为了保护环境,保障人民健康,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结合本省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我省范围内的一切企业、事业和其他单位排放的污染物,凡超过国家颁发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放射性防护规定》,或者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排放标准的,均要征收排污费。

排污单位缴纳排污费,并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治理污染、赔偿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第三条 排污费的征收,根据各种污染物的危害大小、超过排放标准的倍数或数量分类、分级确定。

(一)废水

按污水类别和污水浓度所超过排放标准的倍数确定收费标准。

污染物分类:第一类:PH值、化学耗氧量、生化需氧量、悬浮物;第二类:硫化物、挥发性酚、氟的无机化合物、石油类、有机磷、铜及其化合物、锌及其化合物、氰化物、硝基苯类、苯胺类;第三类:汞、镉、砷、铅及其无机化合物、六价铬化合物;第四类:病原体。

(二)废气

(1)烟尘:各种锅炉和工业炉窑排放的烟尘,按林格曼浓度或超标倍数收费。

(2)生产性粉尘:第一类:玻璃棉、矿渣棉、石棉、铝化物;第二类:电站煤粉、水泥粉尘;第三类:炼钢炉粉尘、其他粉尘,以超标排放量收费。

(3)十二种废气:第一类:二氧化硫、二硫化碳、硫化氢、氟化物、氮氧化物、氯、氯化氢、一氧化碳,以超标排放量收费;第二类:硫酸(雾)、铅、汞、铍化物,以超标浓度收费。

(三)废渣

第一类:含汞、镉、砷、六价铬、铅、氰化物、黄磷及其他可溶性剧毒物废渣,未经无害化处理任意堆放或向水体倾倒的,按废渣重量收费;第二类:电厂粉煤灰;第三类:其他工业废渣。上述二、三类废渣,向水体倾倒或无专设堆放场所的,按重量收费。

(四)噪声

凡超过《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按超标分贝数确定收费标准。

在征收排污费时,排污单位所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中,同一排污口含有两种以上有害物质时,应当按收费最高的一种计算。第四条 排污费的征收标准,按照《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附表的规定,由省环境保护局制订具体实施办法。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要加倍收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公布以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和挖潜、革新、改造的工程项目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

(2)为逃避收费,用稀释方法降低排放浓度或采取其他欺骗行为者;

(3)国家或地方有限期治理要求和可靠措施,到期未达到预定要求者;

(4)已有治理设施闲置不用或擅自拆除者。第六条 排污单位经过治理已经达到排放标准的,或减少排污量和降低污染物浓度有显著成效的,可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经监测核实,可停止或减少收费。

减少或停止收费以后,排放的污染物又增高或超标的,仍应增加或恢复收费。

排污单位因各种原因停止排污,连续半个月以上的,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后,停止排污期间免收排污费。第七条 对缴纳排污费后仍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排污单位,从开征第三年起,每年提高征收标准百分之五。第八条 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地向当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的成份、浓度和数量,经环保监测站或其指定的监测单位核实后,作为征收排污费的依据。对监测数据有争议时,以上一级环保监测的监测数据为准。第九条 根据监测部门提供的监测数据,环保部门确定排污单位缴费金额,向排污单位发出“征收排污费通知书”,同时抄送有关部门。主管部门应督促缴费单位按时缴纳排污费。第十条 排污单位接到环境保护部门的“征收排污费通知书”,在二十天内,向指定银行缴纳排污费。逾期不缴的,每天增收滞纳金千分之一。

中央部属和省属排污单位的排污费,缴入省级财政;地属和市属排污单位的排污费,分别缴入地、市财政;县属及县以下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费,缴入县财政。

企业单位缴纳的排污费,从生产成本中列支。提高征收标准的部分,全民所有制企业在利润留成或企业基金中列支;实行“利改税,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在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列支。事业单位缴纳的排污费,先从单位包干结余和预算外资金中开支,如有不足,可以从单位事业费中列支。

当前我国处于工业化转型期,环境保护压力很大,不少企业冒着违法的风险乱排乱放,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治理环境污染的措施有很多,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我国也在逐步推进环境税,即对直接造成环境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征税。那么我国环境保护税由哪个部门征收?下面就由我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

一、我国征收环境税的步骤是怎样的?

1、第一阶段,用3~5年时间,完善资源税、消费税、车船税等其他与环境相关的税种。尽快开征独立环境税,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二氧化碳和废水排放都将是环境税税目的可能选择。

2、第二阶段,用2~4年时间,进一步完善其他与环境相关的税种和税收政策。扩大环境税的征收范围。如果环境税没有在第一阶段开征,需要在此阶段开征。

3、第三阶段,用3~4年时间,继续扩大环境税的征收范围。结合环境税税制改革情况,进行整体优化,从而构建起成熟和完善的环境税制。

二、环保税由谁征收?

征收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了税务部门和环保部门的分工。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管理,环保主管部门则负责依法对污染物监测管理,环保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机制,定期交换有关纳税信息资料。现行的排污费是实行中央和地方1:9分成,考虑到地方政府承担主要污染治理责任,为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环境保护费改税以后,开征之后,环境保护税收入全部作为地方税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

三、环保税纳税人是谁?

依据《环境保护税法》,以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纳税人。其中,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将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这也就是说,环保税将不向普通居民征收。

综上所述,按照目前我国关于环境税的规定,直接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是环保税的纳税人,在受到行政处罚的同时,要承担纳税的义务。由于环保税是一个新生事物,我国在环境税的征收上分几个不同的解阶段。先在一些主要城市进行试点,然后用几年时间扩大环境税的征收范围,最终通过税收政策和制度完善环境税的征收管理。

文章标签: # 排污费 # 征收 #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