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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小型汽车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增加小型汽车准驾车型

tamoadmin 2024-05-19 人已围观

简介1.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取得驾驶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纪录。2.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纪录。3.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

增加小型汽车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增加小型汽车准驾车型

1.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取得驾驶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纪录。

2.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纪录。

3.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纪录。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按照下列规定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1.?在户籍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地提出申请。

2.?在暂住地居住的,应当在暂住地提出申请。

3.?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4.?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提出申请。

5.?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

一、事项名称

申请增加准驾车型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三)《北京市实施

办法》

(四)《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

三、办理机构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

四、申请条件

持有本市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年龄条件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专用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申请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轻型牵引挂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4、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在22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5、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在19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6、申请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能够通过记忆力、判断力、反应力等能力测试的,可以申请轻型牵引挂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准驾车型;

7、申请人年龄在70周岁以上能够通过记忆力、判断力、反应力等能力测试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8、原驾驶证包含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因自愿降低准驾车型或达到规定年龄换证等原因降低准驾车型,年龄在70周岁以下的,可以申请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

(二)身体条件

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单眼视力障碍,优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且水平视野达到150度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左手有三指健全,且双手手掌完整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6、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7、年龄在70周岁以上能够通过记忆力、判断力、反应力等能力测试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8、年龄在60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能够通过记忆力、判断力、反应力等能力测试的,可以申请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

1、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

2、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3、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4、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或者有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记录的;

5、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超员、超速、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构成犯罪的;

6、被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7、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负同等以上责任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四)申请人驾龄和累积记分条件

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申请增加轻型牵引挂车、中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申请增加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

2、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二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3、申请增加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二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4、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或者已取得驾驶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5、正在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已在校取得驾驶小型汽车准驾车型资格,并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可以申请增加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

五、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和申请地点

(一)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

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轻型牵引挂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

(二)申请地点

1、境外人员、未领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在车辆管理所办理;

2、内地居民和70周岁以下已申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人员到下列地点申请:

(1)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京丰、京南、京北分所办理;

(2)申请增加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在京南分所办理;

(3)申请增加城市公交车准驾车型的,在京南、京北分所办理;

(4)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京丰、京南、京北分所办理;

(5)申请增加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在京南、京北分所办理;

(6)申请增加其他准驾车型的,任选车管分所办理。

六、提交的资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北京市卫健委确定的具有健康体检资质的二级以上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等医疗机构或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确定的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已通过网上转递传输信息的,免于提交纸制版证明;

(三)申请人属于正在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申请增加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学籍;

(四)机动车驾驶人相片5张。(相片要求为:申请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前6个月内的直边正面免冠彩色本人单人半身证件照。背景颜色为白色;不着制式服装;人像要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无明显畸变。照片尺寸为32mm×22mm相当于1英寸,头部宽度14mm~16mm,头部长度19mm~22mm)。

七、考试

(一)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全国统一,根据不同准驾车型规定相应的考试项目。

1、考试内容:

(1)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简称“科目一”):道路通行、交通信号、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机动车登记等规定以及其他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2)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简称“科目二”):

1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考试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通过单边桥、曲线行驶、直角转弯、通过限宽门、窄路掉头,以及模拟高速公路、连续急弯山区路、隧道、雨(雾)天、湿滑路、紧急情况处置;

2小型汽车、低速载货汽车考试倒车入库、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曲线行驶、直角转弯;

3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考试倒车入库、侧方停车、曲线行驶、直角转弯;

4轻型牵引挂车考试桩考、曲线行驶、直角转弯;

5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考试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通过单边桥;

6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考试内容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确定。

对申请第1、2、3准驾车型的,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根据实际增加考试内容。

(3)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简称“科目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考试上车准备、起步、直线行驶、加减挡位操作、变更车道、靠边停车、直行通过路口、路口左转弯、路口右转弯、通过人行横道线、通过学校区域、通过公共汽车站、会车、超车、掉头、夜间行驶;其他准驾车型的考试内容,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确定。

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内容包括:安全文明驾驶操作要求、恶劣气象和复杂道路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爆胎等紧急情况下的临危处置方法、防范次生事故处置知识、伤员急救知识等。

2、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里程要求: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考试里程不少于10公里,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考试里程不少于3公里。不进行夜间考试的,应当进行模拟夜间灯光考试。

对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应当根据实际增加山区、隧道、陡坡等复杂道路驾驶考试内容。对其他汽车准驾车型,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可以根据实际增加考试内容。

3、考试合格标准:

(1)科目一考试满分为100分,成绩达到90分的为合格;

(2)科目二考试满分为100分,考试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成绩达到90分的为合格,其他准驾车型的成绩达到80分的为合格;

(3)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满分分别为100分,成绩分别达到90分的为合格。

(二)符合申请增加准驾车型规定要求的,车辆管理所受理后按照预约日期安排科目一考试,科目一考试合格的一日内核发有效期为三年(或有效期限截止至申请人年龄达超过规定申请最高年限日前)的学习驾驶证明,申请人应当在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未在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内完成考试的,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作废。在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内,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考试的次数不得超过五次。第五次预约考试仍不合格的,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申请人取得学习驾驶证明后可登录“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或者“交管12123”手机APP预约科目考试时间。

学习驾驶证明可以采用纸质或者电子形式,纸质证明和电子证明具有同等效力。电子证明可以通过“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打印或者下载学习驾驶证明。

(三)车辆管理所按照预约的考场和时间安排考试。申请人科目一考试合格取得学习驾驶证明后,可以预约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均合格后,申请人可以当日参加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每个科目考试一次,可以补考一次。不参加补考或补考仍不合格,本次考试终止,申请人重新预约考试,但预约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应当在十日后。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不合格的,已通过的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成绩有效。

申请人预约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车辆管理所在六十日内不能安排考试的,申请人可以选择本市内其他考场预约考试。

车辆管理所使用全国统一的考试预约系统,采用互联网、电话、服务窗口等方式供申请人预约考试。

(四)预约科目二考试:

1、申请增加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十日后预约考试;

2、申请增加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

(五)预约科目三考试:

1、申请增加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二十日后可以预约考试。

2、申请增加小型汽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或者持有汽车类驾驶证申请增加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三十日后可以预约考试。

3、持有摩托车类驾驶证申请增加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四十日后可以预约考试。

(六)申请人因故不能按照预约时间参加考试的,应当提前一日申请取消预约。申请人未按照预约考试时间参加考试的,判定该次考试不合格。

(七)科目一考试时间45分钟,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科目二桩考考试时间不超过8分钟,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时间45分钟。

(八)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组织、参与实施前款行牟取经济利益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九)在受理申请至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期间,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停止预约考试、考试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终止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

1、累积记分达到12分;

2、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吊销或者撤销的;

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4、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5、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需按以下规定参加考试:

1、已持有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申请增加小型汽车准驾车型的,应当考试科目二和科目三。

2、已持有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申请增加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应当考试科目二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

3、已持有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申请增加

文章标签: # 驾车 # 申请 # 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