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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奖励补贴_新能源汽车产业技术创新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tamoadmin 2024-05-28 人已围观

简介1.新能源国补政策2.汽车企业发展新能源汽车有哪些政策环境3.江西省:关于印发2020年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奖励方案的通知4.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 四川18条政策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2015年2月26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新能源汽车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下称《重点专项方案》)征求意见结束,《重点专项方案》成型后,将逐步进入实施阶段。参照此前的科技部项目经验,为了支持此重点专项,科技部也将

1.新能源国补政策

2.汽车企业发展新能源汽车有哪些政策环境

3.江西省:关于印发2020年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奖励方案的通知

4.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 四川18条政策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

新能源汽车奖励补贴_新能源汽车产业技术创新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5年2月26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新能源汽车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下称《重点专项方案》)征求意见结束,《重点专项方案》成型后,将逐步进入实施阶段。参照此前的科技部项目经验,为了支持此重点专项,科技部也将拨出资金支持,从而给参与专项研究的新能源汽车企业送来又一波“红包雨”。

2012年7月国务院印发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中说,中央财政将安排资金,对实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技术创新工程给予适当支持,引导企业在技术开发、工程化、标准制定、市场应用等环节加大投入力度,构建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随后,2012年10月三部委就联合发布了《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关于组织开展新能源汽车产业技术创新工程的通知》(下称《创新工程》),准备好专项资金鼓励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项目。之后不久便有了2012年度新能源汽车产业技术创新工程25个拟支持项目名单,比如江淮第五代纯电动轿车平台技术开发项目、比亚迪新型插电式混合动力车(秦)技术开发项目等。这25个新能源汽车项目本是车企产业升级提高自身竞争力的题中应有之义,三部委则额外对企业申报的新能源汽车项目划出专项资金补贴。

最终,江淮第五代纯电动轿车平台技术开发项目获得财政部2亿元创新奖励资金,比亚迪新型插电式混合动力车(秦)技术开发项目获得2.5亿元奖励资金。在25个新能源汽车产业技术创新工程项目获得了数额巨大的资金奖励后,2015年春节期间,科技部再次为新能源汽车准备好新年大礼,等待车企来抢“红包”。

那么面对科技部又一轮的《重点专项方案》“红包”,怎么才能抢到手呢?让我们逐条找找《重点专项方案》的“抢”点。

《重点专项方案》提出目标,完善电动汽车“三纵三横”技术体系和新能源汽车研发体系,升级新能源汽车动力系统技术平台;抓住动力电气化、结构轻量化、车辆智能化三大科技为核心的新能源汽车技术大变革机遇,超前研发下一代技术。

“三纵”动力系统技术不变,依然是纯电动力系统、插电/增程式混合动力系统和燃料电池动力系统;“三横”则扩展为三大共性核心技术,动力电池与电池管理、电机驱动与电力电子、电子控制与智能技术;在“三横三纵”之前还有三大科学基础问题,面向电动化的能源科学、面向轻量化的材料科学和面向智能化的信息科学;在“三横三纵”之后还有三大支撑平台,基础设施平台、集成示范平台、国际合作平台。

随着“三横三纵”内容的扩展和新能源汽车上下游范围的扩大,能够参与领取政策“红包”的企业将会大量增加,“红包”的争抢将会更加激烈,八大“抢点”如下:

动力电池与电池管理项目

《重点专项方案》具体计划为,轿车动力电池的单体比能量2015年底达到200瓦时/公斤,比2010年提高一倍;2020年达到300瓦时/公斤,总体水平保持在国际前三名以内;2012年《创新工程》申报的动力电池项目计划是单体比能量2015年底达到180瓦时/公斤,随着近期动力电池的技术的不断进化,此次方案再次将2015年底的目标提高了20瓦时/公斤,电池技术的发展将会超出预期。

科技部新能源汽车研发专项或带来“红包”雨八大抢点

2012年《创新工程》对申报企业的要求是,电池企业对动力电池技术研发和产业化投资规模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电池单体年生产能力不低于1亿安时,这个门槛还是比较容易达到,新一轮《重点专项方案》的申请企业标准可能还会提高。比克、万向、中航锂电、国轩高科、天津力神、比亚迪、波士顿、沃特玛等电池企业都是抢“红包”的好手。

纯电动乘用车项目

新能源汽车整车项目是技术提升后的集中体现平台,奖励也会集中体现在这一领域。不过由于《重点专项方案》具体实施年限为2015-2020年,时间跨度较大,仅作为未来指导新能源汽车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所以对于具体整车要达到的指标没有明确说明。不过按照2012年《创新工程》申报项目要求,到2015年,全新平台的纯电动乘用车最高车速不低于100公里/小时,这个标准现在部分低速电动车都能够达到这一标准,《重点专项方案》的申报条件预计会将最高车速提升至110-120公里/小时以上,续航里程将会在150公里以上。

《重点专项方案》指出,面对我国2020年以后乘用车百公里平均油耗降低到5升以下的严格油耗法规,开发新能源汽车技术是汽车能源动力系统可持续发展的唯一途径。各大车厂预计未来都会有纯电动乘用车推出,这里将会是争抢最为激烈的一个版块,北汽、江淮、比亚迪、奇瑞、长安、上汽、吉利等都已经排好队在等待了。

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项目

《重点专项方案》披露,2014年,我国的比亚迪插电式混合动力轿车“秦”成为世界第四畅销的插电式车型,欧洲插电式混合动力轿车热潮迅速兴起,大众、宝马、奔驰、沃尔沃纷纷推出各自的量产插电式混合动力车型,预计2015年欧洲的插电式混合动力将进度快速增长期。

《重点专项方案》明确提出,要形成中国特色插电式电动汽车主流技术路线、处于世界领先地位的著名品牌和主打车型,所以这也可能是另一个“红包”密集区。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推广初期暴露出一些问题曾经被过度放大,让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与纯电动的技术路线之争一度进入白热化。但其实出现的问题并不在于技术路线,而在于基础设施的配套,未来政府将会减少对技术路线的干预,而主要营造一个统一、公平、开放的市场环境,最终由市场来选择具体技术路线。

根据2012年的《规划》,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要求,纯电续航里程在50公里以上应该是未来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的基本配置,否则连补贴免购置税等优惠也享受不了。2012年的《创新工程》项目申报要求,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在混合动力驱动模式下的汽车燃料消耗量优于乘用车第三阶段燃料消耗量目标值不少于30%,可能这一次还会有类似的要求,插电式混动车企业应该早做准备。目前插电式混动乘用车中,上汽和比亚迪都有成熟车型推向市场,未来也应该会有新车型推出,两个企业应该都是大热门。

纯电动商用车项目

纯电动商用车方面,可能不会像乘用车设定最大续航里程,将根据不同的用途和使用环境选择合适的电池技术和商业模式,从国家最新的纯电动客车补贴办法来看,单位载质量能耗或将在下批次项目审核中提出要求。据第一电动研究院2014年新能源客车产业研究报告统计数据显示,单位载质量能耗较低的客车企业,厦门金龙、东风、宇通、北汽福田、一汽、比亚迪和中通客车等企业都已经做好热身运动。

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项目

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车领域,尤其是在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领域,市场已经有了一定规模,驱动模式渐渐由政策驱动向市场驱动过度。《重点专项方案》中对于这一块的要求也比较少,预计这一领域新一轮的“红包”数量会比较少。

燃料电池车项目

燃料电池车领域目前主要就是上汽在领跑,第二梯队也是相差很远,整体水平距离国际先进水平还是有不小差距,《重点专项方案》提出目标,要在燃料电池汽车技术取得突破,达到产业化要求,实现千辆级市场规模。新一轮重点项目可能会增加燃料电池车的数量,让第二梯队的企业能够再坚定一点决心。目前已经披露出燃料电池车的上汽、宇通、陆地方舟等或许都将从中受益。

电机驱动与电力电子项目

2012年的《创新工程》中没有单独设立电机驱动方面的项目,随着新能源汽车产业化水平的提升,作为核心技术的电机驱动与电力电子被放上议事日程。《重点专项方案》提出,驱动电机技术水平保持国际先进,电机驱动控制器比功率2020年比2014年提高一倍,赶上国际先进水平。据中国电动汽车百人会理事会执行副理事长,清华大学教授欧阳明介绍,我国电机控制器的功率密度比国外差一倍,国外是12—14,我们是7—8,主要是我们的基础元器件没法在底层封装,都是买的模块。此次《重点专项方案》可能会在电机驱动控制器方向单独设立扶持项目,之前必须与车厂捆绑立项的电机企业终于不用再跟在后面蹭“红包”了。

电动汽车电气化、轻量化、智能化、网联化项目

《重点专项方案》还提出,全面提升纯电动汽车电气化、轻量化、智能化、网联化水平,小型电动轿车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市场化推广达到国际领先。由于电动车电池重量和频繁充电的问题,电动汽车对轻量化、智能化和网联化的要求要高于传统汽车,如果能够像宝马i3那样对电动汽车采用全轻量化车身设计来减重等设计,都可以在这一轮抢到更多的机会。

除了以上的8个红包“抢”点之外,十二个模块还有很多可以想象的空间,但是本着“集中投入、重点突破”的原则,此次《重点专项方案》可能也不会把网撒得太大。

另外,此次《重点专项方案》特别强调,2014年,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先后发布多项加快新能源汽车发展的政策措施,新能源汽车市场发展出现快速增长的良好势头,成为新能源汽车进入家庭的元年。这是各部委首次在官方的文件中认可2014年是新能源汽车元年,如果说“北京奥运”、“十城千辆”等示范推广都是对新能源汽车投石问路的话,那么现在国家已经基本明确了新能源汽车的发展方向——为2020年实现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到500万辆提供技术支撑。

我国新能源轿车技术产业化水平居世界第二位,并且有望在2015年跃居第一位。中国与美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新能源汽车市场,虽然2014年中国新能源汽车的市场销售仍然落后美国市场4万辆,但是,由于新能源汽车市场本身具有的政策依赖性,加上中国政府对新能源汽车的大力政策支持,中国新能源汽车市场将在最近一两年超越美国市场,成为世界第一大新能源汽车市场。

种种迹象表明,国家对于新能源汽车的发展不但明确,而且不遗余力,未来给出的优惠政策将会越来越多,奖励“红包”没有最大、只有更大,比的就是看谁速度更快。

新能源国补政策

[汽车之家?新闻]?日前,广东省人民政府官网发布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做好稳外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该《通知》中显示,广东省将鼓励外商投资新能源汽车领域,放款商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落实扩大外资市场准入政策。其中,对省级财政年度贡献首次超过1亿元的外资总部型企业,省财政按照其当年对省级财政贡献量的30%给与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详情见下文: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外资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要求,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促进外资稳存量、促增量,全力稳住外资基本盘,增强外资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加快实现以高水平开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措施。

一、进一步扩大开放

(一)落实扩大外资市场准入政策。全面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落实《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鼓励外商投资新能源汽车领域,放宽商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支持中外合资乘用车企业的外方按规定转让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取消设立外资人才中介机构、职业介绍机构对外方投资者出资比例和从业年限的限制。(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加快金融服务业开放进程。支持外资企业开展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支持境外机构投资者通过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参与投资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允许外资企业在所属外管机构辖内银行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与注销手续。开展外债登记管理改革试点,允许外资企业按净资产2倍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并在登记金额内自行开展跨境融资。允许外资企业从“投注差”外债管理模式调整为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举借外债。探索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展本外币合一的跨境资金池业务试点。(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深圳证监局负责)

二、加大投资促进力度

(三)创新投资促进工作方式。将省领导联系跨国公司直通车机制适用范畴扩大到在粤有重大投资项目或意向的跨国公司。鼓励各地建立市级层面联系跨国公司直通车机制。持续探索与相关国家(地区)建立招商引资常态化工作机制,构建粤港澳大湾区联合推介和招商机制。大力推行网络招商、视频招商、线上推介、网上签约,完善“永不落幕”线上招商平台。充分利用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等重大展会平台对接参展跨国公司。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立市场化、专业化招商机构,采取更灵活方式对招商团队及其成员予以激励。发挥全省驻海外经贸办事机构作用,做好投资需求对接及项目转化落地工作。(省商务厅、贸促会,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四)强化重大外资项目支持保障。落实好省财政对重大外资项目的资金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年实际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超过5000万美元的新项目、超过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等按不低于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建立完善省、市两级重大外资项目工作专班,将符合条件的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上在谈、签约、在建外资项目按程序纳入省重大外资项目专班协调,由省政府协调统筹用地、能耗、污染物排放等事项,涉及国家部委协调事项的,及时报请国家部委支持解决。加强重大外资项目跟踪储备,实施“一企业一专员”“一项目一方案”精细化管理。落实好土地“带设计方案出让”改革措施,实现符合条件的外资制造业大项目交地即可开工。(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五)支持外资总部型企业发展。加快出台鼓励跨国公司在广东设立总部型企业办法,完善在广东设立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具有总部功能的机构的认定标准,经认定的外资总部型企业在跨境资金使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人员出入境和停居留、员工子女入学等方面享受一揽子便利化措施。对省级财政年度贡献首次超过1亿元的外资总部型企业,省财政按其当年对省级财政贡献量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鼓励各地出台支持外资总部经济发展的配套政策。(省商务厅、教育厅、科技厅、公安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六)强化平台引资作用。全面落实《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探索商事登记确认制改革,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允许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国际人才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内创办科技型企业、担任科研机构法定代表人。探索完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制度,推进全功能型跨境资金池业务。继续推动新一批省级管理权限下放至广东自贸试验区。支持广东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经验率先在省内综合保税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复制推广。完善省级经济开发区运行监测体系,提升利用外资指标权重,鼓励采用“一企一策”方式强化产业链招商。支持有条件的地市向国家级经开区下放更多经济管理权限。支持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创建国家营商环境改革创新实验区。(省商务厅、科技厅、自然资源厅、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

(七)全面落实外商投资法律法规。深入开展《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等对外开放法律法规的宣传解读和培训工作。推动加快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权益保护地方立法,在政府采购、标准制定、公平竞争审查、投诉处理等方面开展创新探索。各地要抓紧清理与《外商投资法》不相符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提高涉及外商投资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透明度。深入贯彻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优化登记注册业务流程。强化对全省外商投诉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司法厅、市场监管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八)保障外资企业平等参与标准化工作和政府采购。统筹安排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引导和鼓励外资企业参与标准制定。保障外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制定和修订。鼓励外资企业自行制定或联合制定企业标准。支持外资企业符合条件的中国籍员工申请加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按内外资一致原则精简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所需材料。(省市场监管局、财政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九)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涉外领域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加强重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平等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推动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外国投资者在境内取得的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可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汇出。(省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规范外资领域审批监管。深入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多测合一、多验合一”改革,推进信息共享,简化报件审批材料。科学合理设定市场监管、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执法检查频次,推行“综合查一次”等检查制度,降低外商投资企业合规成本。(省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管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四、营造支持外资企业稳定发展的良好环境

(十一)提升营商环境便利化水平。推动加快制定《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保障外资市场主体依法平等准入相关行业、领域和业务。进一步提高外籍人才来粤工作便利度,支持在深圳等地试点放宽对急需紧缺的创新创业和专业技能人才停居留限制。持续抓好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各项改革措施,探索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广州、深圳市开展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的经验做法,进一步提高通关时效、降低合规成本。加强营商环境评价,完善评价结果反馈与整改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公安厅、司法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二)支持外资企业应对疫情稳定发展。用好省加工贸易企业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申请无抵押、优惠利率贷款。通过设备奖励等方式支持外资制造业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对符合条件的加工贸易制造业企业,按规定进一步加大奖励力度。支持外资企业适销对路的出口产品转内销,加强内销渠道建设、精准对接消费需求,强化内销融资信贷扶持。保障内外资企业同等享受国家和省助企纾困相关政策。在严防境外疫情输入前提下,指导协助重点外资企业(项目)办理外籍员工来粤邀请及“快捷通道”手续。(省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进一步做好稳外资工作的重要意义,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外资工作的决策部署,狠抓工作落实,形成协同效应。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加强组织实施,强化精准施策,切实把稳外资工作抓紧抓细抓实。省商务厅要加强统筹协调和检查督促,每月通报各地市利用外资工作情况,对稳外资工作完成较好的地区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的地区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稳外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消息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官网;编译/汽车之家?周易)

汽车企业发展新能源汽车有哪些政策环境

新能源国补政策:

1、2022年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标准在2021年基础上退坡30%;城市公交、道路客运、出租(含网约车)等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2022年补贴标准在2021年基础上退坡20%。

2、保持现行购置补贴技术指标体系框架及门槛要求不变,即续航、能量密度、能耗要求不变。

3、2022年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于2022年12月31日终止,之后上牌的车辆不再给予补贴。

为进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现就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持技术指标体系稳定,坚持平缓补贴退坡力度

为创造稳定政策环境,2022年保持现行购置补贴技术指标体系框架及门槛要求不变。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6号)要求,2022年,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在2021年基础上退坡30%。

城市公交、道路客运、出租(含网约车)、环卫、城市物流配送、邮政快递、民航机场以及党政机关公务领域符合要求的车辆,补贴标准在2021年基础上退坡20%。

二、明确政策终止日期,做好政策收尾工作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6号)“综合技术进步、规模效应等因素,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2年底”要求。

为保持新能源汽车产业良好发展势头,综合考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市场销售趋势以及企业平稳过渡等因素,2022年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政策于2022年12月31日终止,2022年12月31日之后上牌的车辆不再给予补贴。同时,继续加大审核力度,做好以前年度推广车辆的清算收尾工作。

三、加强产品安全监管引导,确保质量和信息安全

健全新能源汽车安全监管体系,进一步压实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主体责任。指导企业健全安全管理机制,强化产品质量保障能力,满足国家关于汽车数据安全、网络安全、在线升级等管理要求。提升企业监测平台效能,提高售后服务能力,做好事故应急响应处置。

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相关部门建立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定期汇总起火及重大事故信息,加快建立车辆事故报告制度,对于隐瞒事故信息、不配合调查的,视情节轻重暂停或取消涉事车型补贴资格。

江西省:关于印发2020年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奖励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22号),加快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有效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促进汽车产业转型升级,经国务院批准,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国家战略,以纯电驱动为新能源汽车发展的主要战略取向,重点发展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以市场主导和政府扶持相结合,建立长期稳定的新能源汽车发展政策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加快培育市场,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基本原则。

创新驱动,产学研用结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充电设施生产建设运营企业要着力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加强商业模式创新和品牌建设,不断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保障产品安全和性能,为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

政府引导,市场竞争拉动。地方政府要相应制定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划,促进形成统一、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建立和规范市场准入标准,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新能源汽车生产和充电运营服务。

双管齐下,公共服务带动。把公共服务领域用车作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突破口,扩大公共机构采购新能源汽车的规模,通过示范使用增强社会信心,降低购买使用成本,引导个人消费,形成良性循环。

因地制宜,明确责任主体。地方政府承担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主体责任,要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要求和时间进度,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二、加快充电设施建设

(三)制定充电设施发展规划和技术标准。完善充电设施标准体系建设,制定实施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发展规划,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充电设施建设领域,积极利用城市中现有的场地和设施,推进充电设施项目建设,完善充电设施布局。电网企业要做好相关电力基础网络建设和充电设施报装增容服务等工作。

(四)完善城市规划和相应标准。将充电设施建设和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纳入城市规划,完善相关工程建设标准,明确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城市公共停车场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的要求和比例。加快形成以使用者居住地、驻地停车位(基本车位)配建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城市公共停车位、路内临时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为辅助,以城市充电站、换电站为补充的,数量适度超前、布局合理的充电设施服务体系。研究在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充电设施,积极构建高速公路城际快充网络。

(五)完善充电设施用地政策。鼓励在现有停车场(位)等现有建设用地上设立他项权利建设充电设施。通过设立他项权利建设充电设施的,可保持现有建设用地已设立的土地使用权及用途不变。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建设用地新建充电站的,可采用协议方式办理相关用地手续。政府供应独立新建的充电站用地,其用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用途管理,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土地,可将建设要求列入供地条件,底价确定可考虑政府支持的要求。供应其他建设用地需配建充电设施的,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依法妥善处理充电设施使用土地的产权关系。严格充电站的规划布局和建设标准管理。严格充电站用地改变用途管理,确需改变用途的,应依法办理规划和用地手续。

(六)完善用电价格政策。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2020年前,对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对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等非经营性分散充电桩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套电网改造成本纳入电网企业输配电价。

(七)推进充电设施关键技术攻关。依托国家科技计划加强对新型充电设施及装备技术、前瞻性技术的研发,对关键技术的检测认证方法、充电设施消防安全规范以及充电网络监控和运营安全等方面给予科技支撑。支持企业探索发展适应行业特征的充电模式,实现更安全、更方便的充电。

(八)鼓励公共单位加快内部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具备条件的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及企事业等单位新建或改造停车场,应当结合新能源汽车配备更新计划,充分考虑职工购买新能源汽车的需要,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规划设置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配建充电桩。

(九)落实充电设施建设责任。地方政府要把充电设施及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因地制宜制定充电设施专项建设规划,在用地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对建设运营给予必要补贴。电网企业要配合政府做好充电设施建设规划。

三、积极引导企业创新商业模式

(十)加快售后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进入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整车租赁、电池租赁和回收等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要积极提高售后服务水平,加快品牌培育。地方政府可通过给予特许经营权等方式保护投资主体初期利益,商业场所可将充电费、服务费与停车收费相结合给予优惠,个人拥有的充电设施也可对外提供充电服务,地方政府负责制定相应的服务标准。研究制定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政策,探索利用基金、押金、强制回收等方式促进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建立健全废旧动力电池循环利用体系。

(十一)积极鼓励投融资创新。在公共服务领域探索公交车、出租车、公务用车的新能源汽车融资租赁运营模式,在个人使用领域探索分时租赁、车辆共享、整车租赁以及按揭购买新能源汽车等模式,及时总结推广科学有效的做法。

(十二)发挥信息技术的积极作用。不断提高现代信息技术在新能源汽车商业运营模式创新中的应用水平,鼓励互联网企业参与新能源汽车技术研发和运营服务,加快智能电网、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应用,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带来更多便利和实惠。

四、推动公共服务领域率先推广应用

(十三)扩大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规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公交车、出租车等城市客运以及环卫、物流、机场通勤、公安巡逻等领域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制定机动车更新计划,不断提高新能源汽车运营比重。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新增或更新车辆中的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

(十四)推进党政机关和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使用新能源汽车。2014—2016年,中央国家机关以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的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车辆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以后逐年扩大应用规模。企事业单位应积极采取租赁和完善充电设施等措施,鼓励本单位职工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发挥对社会的示范引领作用。

五、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

(十五)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政策。对消费者购买符合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给予补贴。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模较大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较好的城市或企业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充电设施建设等方面。有关方面要抓紧研究确定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财政支持政策,争取于2014年底前向社会公布,及早稳定企业和市场预期。

(十六)改革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贴政策。城市公交车行业是新能源汽车推广的优先领域,通过逐步减少对城市公交车燃油补贴和增加对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将补贴额度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目标完成情况相挂钩,形成鼓励新能源公交车应用、限制燃油公交车增长的机制,加快新能源公交车替代燃油公交车步伐,促进城市公交行业健康发展。

(十七)给予新能源汽车税收优惠。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研究完善节约能源和新能源汽车车船税优惠政策,并做好车船税减免工作。继续落实好汽车消费税政策,发挥税收政策鼓励新能源汽车消费的作用。

(十八)多渠道筹集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的资金。建立长期稳定的发展新能源汽车的资金来源,重点支持新能源汽车技术研发、检验测试和推广应用。

(十九)完善新能源汽车金融服务体系。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基于商业可持续原则,建立适应新能源汽车行业特点的信贷管理和贷款评审制度,创新金融产品,满足新能源汽车生产、经营、消费等各环节的融资需求。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上市、发行债券等方式,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增加其支持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资金来源。

(二十)制定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政策。研究出台公开透明、操作性强的新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准入条件,支持社会资本和具有技术创新能力的企业参与新能源汽车科研生产。

(二十一)建立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制度。制定实施基于汽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的积分交易和奖惩办法,在考核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时对新能源汽车给予优惠,鼓励新能源汽车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使用。

(二十二)实行差异化的新能源汽车交通管理政策。有关地区为缓解交通拥堵采取机动车限购、限行措施时,应当对新能源汽车给予优惠和便利。实行新能源汽车独立分类注册登记,便于新能源汽车的税收和保险分类管理。在机动车行驶证上标注新能源汽车类型,便于执法管理中有效识别区分。改进道路交通技术监控系统,通过号牌自动识别系统对新能源汽车的通行给予便利。

六、坚决破除地方保护

(二十三)统一标准和目录。各地区要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得自行制定、出台地方性的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标准。各地区要执行国家统一的新能源汽车推广目录,不得采取制定地方推广目录、对新能源汽车进行重复检测检验、要求汽车生产企业在本地设厂、要求整车企业采购本地生产的电池、电机等零部件等违规措施,阻碍外地生产的新能源汽车进入本地市场,以及限制或变相限制消费者购买外地及某一类新能源汽车。

(二十四)规范市场秩序。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新能源汽车市场的监管,推进建设统一开放、有序竞争的新能源汽车市场。坚决清理取消各地区不利于新能源汽车市场发展的违规政策措施。

七、加强技术创新和产品质量监管

(二十五)加大科技攻关支持力度。通过国家科技计划,对新能源汽车储能系统、燃料电池、驱动系统、整车控制和信息系统、充电加注、试验检测等共性关键技术以及整车集成技术集中力量攻关,不断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二十六)组织实施产业技术创新工程。加快研究和开发适应市场需求、有竞争力的新能源汽车技术和产品,加大研发和检测能力投入,通过联合开发,加快突破重大关键技术,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能力,降低能源消耗,加快建立新能源汽车产业技术创新体系。

(二十七)完善新能源汽车产品质量保障体系。新能源汽车产品质量的责任主体是生产企业,生产企业要建立质量安全责任制,确保新能源汽车安全运行。支持建立行业性新能源汽车技术支撑平台,提高新能源汽车技术服务和测试检验水平。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抽检制度,通过市场抽样和性能检测,加强对产品的质量监管和一致性监管。研究建立车用动力电池准入管理制度。

八、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八)加强地方政府的组织推动作用。各有关地方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主要负责同志牵头、各职能部门参加的新能源汽车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细化支持政策和配套措施,形成多方合力。要加强指标考核,建立以实际运营车辆和便利使用环境为主要指标的考核体系,明确工作要求和时间进度,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二十九)加强部门间的统筹协调。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要及时协调解决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中的重大问题,部门间要加强协同配合,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强对各地区的督促考核,定期在媒体公开各地区任务完成情况。财政奖励资金要与推广目标完成情况、基础设施网络配套及社会使用环境建设等挂钩,建立新能源汽车推广城市退出机制。要及时总结成功经验,在全国组织推广交流活动,促进各地相互学习借鉴、共同提高。

(三十)加强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新能源汽车对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的重大作用,组织业内专家解读新能源汽车的综合成本优势。要通过媒体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新能源汽车的认知度和接受度,同时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弄虚作假等行为给予曝光,形成有利于新能源汽车消费的氛围。

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 四川18条政策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

[汽车之家?新闻]?近日,我们从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了解到,其于2020年08月25日发布《关于印发2020年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奖励方案的通知》,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2+6+N”产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行动计划,推进汽车产业链链长制工作,加快汽车企业复工复产,制定了《2020年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奖励方案》。具体如下:

『』

根据《关于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产业〔2020〕684号)、《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6号)精神,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2+6+N”产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行动计划和产业链链长制决策部署,加快汽车企业复工复产,推进我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平稳发展,特制定《2020年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奖励方案》。

一、奖励范围

省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三电”关键零部件(动力电池、电控、车用驱动电机)生产企业、汽车研发机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

二、实施时间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

三、奖励内容

(一)车辆销售奖励。按车辆享受国家补贴前售价给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销售奖励。乘用车、专用车单车售价在10万元(含)以下的每辆奖励4000元,售价10万以上的每辆奖励5000元,单个企业奖励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客车单车售价40万元(含)以下的每辆奖励6000元,40万元以上的每辆奖励8000元,单个企业奖励原则上不超过400万元。

(二)车型研发奖励。对于2019-2020年上市的新能源汽车产品,销量达到规定数量的,给予车型研发奖励。乘用车单一车型累计销量500辆(含)以上的,奖励80万元;专用车单一车型累计销量200辆(含)以上的,奖励40万元;客车单一车型累计销量50辆(含)以上的,奖励40万元。

(三)协同配套奖励。省内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系统生产企业与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相互建立了协同配套合作关系,且形成实际配套的,按照实际采购金额,给予协同配套奖励。实际采购金额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配套合作双方各给予奖励100万元;采购金额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配套合作双方各给予奖励200万元。

(四)品牌营销补助。支持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扩大品牌宣传,加快产品推广,提高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以品牌促销售,提升产品销量。按企业在国内主流媒体上的品牌推广费用的1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200万元封顶。

(五)运行监控补助。新能源汽车需安装车载监控装置,保障车辆运行安全,对于产生的流量费用,给予一定的运行监控补助。对在奖励实施期内省内新能源生产企业销售的新能源汽车,每辆给予补助200元。

(六)车联网平台补助。推进智能新能源汽车车联网系统平台开发,对于企业或相关科研机构建设的车联网平台,具备远程升级诊断、机器学习、实时状态监测功能的,给予一定的补助。按2020年已完成投入的专用设备费用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或科研机构补助200万元封顶。

四、奖励条件

(一)申报奖励企业的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新能源汽车技术标准及相关安全标准,其中新能源汽车产品须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

(二)申报奖励企业或者机构近两年未发生因产品质量导致的重大安全事故,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申报奖励企业销售的新能源汽车需全部接入江西省新能源汽车监控平台,按照有关规定适时上传运行数据,主动接受监控,出口车辆除外。

五、有关要求

(一)奖励资金由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申报,经逐级审查合格后,由省财政厅下拨奖励资金。奖励资金数额有限,额度用完为止。

(二)企业注册所在地市级工信、财政部门承担对企业申请材料的审核责任,负责对申请奖励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三)奖励资金申请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产品一致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单位,将追回奖励资金,取消单位的奖励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四)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将依照相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本奖励方案由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消息来源: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编译/汽车之家?周易)

易车讯? 近日,我们从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了解到,其发布了关于征求《四川省支持新能源与智能汽车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用18条政策支持新能源与智能汽车产业发展。具体涉及整车制造、动力电池、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具体原文如下:

为顺应国内外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大趋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汽车产业的影响,支持我省新能源与智能汽车产业发展,提升研发创新和产业化能力,完善基础设施体系,加大推广应用力度,切实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第一条鼓励先进新产品研发,对省内企业新开发的新能源乘用车、客车、货车和氢燃料电池汽车产品,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新发布车型,且在进入目录后一年时间内销量分别达到1000辆、200辆、500辆、50辆的,每个车型给予开发生产企业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第二条将氢燃料电池产品纳入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支持范围,根据成套设备和单台设备的单价和实际销售总额按一定比例给予研制单位和用户单位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第三条对取得重大技术突破的新能源与智能汽车产业研发项目,按承担单位对项目的实际投入,给予不超过30%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第四条支持新能源与智能汽车领域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获批的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按照国家支持建设资金的一定比例给予专项奖补,对新认定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专项补助。(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第五条支持市(州)加快建设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检验检测机构,对成功取得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资质的机构所在市(州),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第六条统筹省级科技计划实施氢能源与智能汽车重大科技专项,鼓励省内氢燃料电池研发生产企业、整车制造企业、科研院所等开展技术攻关,支持在氢燃料电池系统、电解水制氢、氢能装备关键零部件及自动驾驶系统、人机交互系统、车联网、车路协同等方面取得技术突破。(责任单位:科技厅、财政厅)

第七条支持建设国内领先的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场,对投资大、产业带动强的项目按相应测试设备投入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支持车路协同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改造。(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财政厅)

第八条支持省内整车企业提升产品品质、扩大销量,对新能源乘用车、货车、客车产品年销量达到10000辆、5000辆、3000辆,且年销量同比增长10%以上的,给予销售额0.5%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第九条鼓励省内动力电池、氢燃料电池生产企业提升产品竞争力,加大与整车企业配套力度。动力电池企业年供货量首次达到5GWh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氢燃料电池企业年供货量首次达到10MW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获得奖励后的下一年度,动力电池、氢燃料电池企业年供货量同比增长达到20%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第十条对在我省新设立独立法人的新能源与智能汽车产业相关国际知名企业、国内整车10强企业、关键零部件(电池、电机、电控、车用传感器、车载芯片等)10强企业,来川投资建设的新能源与智能汽车领域重大项目,纳入省重点项目管理,在用地指标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财政厅)第十一条鼓励新能源汽车在公路客运、出租、环卫、邮政快递、城市物流配送、机场、港口等领域的应用,党政机关更新公务用车的,除特殊情况外,应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全力推进公交电动化(含氢燃料电池汽车),鼓励更新或新增城市公交车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招标采购时,不得设置不公正的限制条款。鼓励引导各(市)州将燃油退坡资金用于新能源客车运营和发展,积极支持省内企业生产的新能源汽车进入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公告。2021年,成都市公交车新增和更新车辆原则上全部为新能源汽车。2022年,所有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及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公交车新增和更新车辆全部为新能源汽车。〔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经济和信息化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国资委、财政厅〕

第十二条支持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重点在公共交通、物流等领域开展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根据示范规模及效应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财政厅)

第十三条对举办经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新能源与智能汽车产业相关展览展示、产品大赛、产业大会等活动,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贴。(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第十四条根据市场情况,适时出台具体措施,开展以旧换新、汽车下乡、购置优惠等活动,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商务厅、财政厅)第十五条全省范围内,政府或政府平台公司投资的公共停车场(点)停放新能源汽车2小时以内免费;超过2小时的停车费减半征收。对悬挂新能源汽车号牌的货车(重型货车和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除外)在市区道路通行不限行或少限行。〔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公安厅〕

第十六条充电基础设施及加氢站建设用地统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在用地指标方面予以支持。在既有停车泊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已建成投运的高速公路服务区,按规划要求增建,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和建设规模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国家机关及其他公共机构、国有企业的新建和既有停车场规划建设配备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比例不低于10%。(责任单位:省能源局、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国资委)

第十七条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统一按大工业用电电价执行并免收基本电费。全面放开充换电服务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充电服务费价格。(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第十八条在符合市(州)政府统筹布局前提下,对新能源汽车充电站、总装机功率600KW以上的公共用途充电桩群,建成验收后,各市(州)可按安装的主要充电设施购置金额(不含土地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每条具体政策由责任单位负责解释和推动实施。每年单个企业可申报上述资金政策不超过2条。政策实施期间如国家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我省将适时对政策相关条款进行调整,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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